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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中南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财富服装有限公司、麦兴仔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中南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西区。法定代表人:黄子川。委托代理人:何晓舸,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财富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西区。法定代表人:吴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敏。上诉人(原审被告):麦兴仔,男,住中山市西区,身份证号码:×××。上诉人中山市中南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中山市财富服装有限公司、麦兴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山市中南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财富服装有限公司、麦兴仔不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中中法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麦兴仔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麦兴仔发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麦兴仔未在限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申请。中山市中南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费减半并缓交申请,中山市财富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费的申请。本院依法通知中山市中南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财富服装有限公司本院不批准其减半或缓交上诉费的申请,其应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山市财富服装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中山市中南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在诉讼中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山市财富服装有限公司、麦兴仔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山市中南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山市财富服装有限公司、麦兴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准许中山市中南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中中法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8777元,减半收取79388.5元,由中山市中南物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中山市中南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8777元,多交的79388.5元由本院退回中山市中南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震东代理审判员  胡晓清代理审判员  潘晓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嘉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