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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叶太发、杨素英与叶军安、叶席安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太发,杨素英,叶军安,叶席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996号申请执行人叶太发,男,1945年9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素英,女,1953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叶军安,男,1973年6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叶席安,男,1977年10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太发、杨素英与被执行人叶军安、叶席安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叶太发、杨素英依据(2013)未民一重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706.32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人4706.32元,剩余1万元,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未民一重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王 昆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俊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