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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胡某甲诉天津市甲疗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甲,天津市甲疗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7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甲,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杨某甲,天津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甲疗养院,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某甲,该疗养院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董某甲,该疗养院经理。上诉人胡某甲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胡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鸿云审判员  陈鸿儒审判员  王宗新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振铭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