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郑瑜瑛与叶小仙、石从意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瑜瑛,叶小仙,石从意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293号原告:郑瑜瑛。被告:叶小仙。被告:石从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瑜瑛与被告叶小仙、石从意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瑜瑛于2013年8月2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小仙、石从意的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郑瑜瑛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瑜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瑜瑛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童小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