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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商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傅林安、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傅林安,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132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负责人:黄向阳。委托代理人:潘友爱。被告:傅林安。被告: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益朝。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诉被告傅林安、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文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美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