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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执民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长生与诸云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长生,诸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1588号申请执行人:陈长生。被执行人:诸云星。申请执行人陈长生与被执行人诸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诸云星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400000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诸云星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被执行人诸云星名下的坐落于状元镇状元桥村桥底路30弄3号房产正在被鹿城区人民法院处置过程中,我院已发函参与分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15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华审判员  俞念宁审判员  孙 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