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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商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林德意、颜玲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林德意,颜玲燕,周秀樟,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7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代表人:黄向阳。委托代理人:潘友爱。被告:林德意。被告:颜玲燕。被告:周秀樟。被告: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益朝。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诉被告林德意、颜玲燕、周秀樟、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于2013年8月20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曾云县审 判 员  林小巧人民陪审员  毛君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