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米易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米易执字第311号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鹏程。被申请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米易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的电费收入1300万元进��冻结(每月向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支付120万元作为生产、经营费用,其余款项全部冻结),此款自2013年9月起进行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伦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