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赵吉军与陈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吉军,陈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280号原告赵吉军被告陈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华,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吉军与被告陈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吉军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吉军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