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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徐耀南与陕西阿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耀南,陕西阿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徐耀南,男。被执行人陕西阿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海,男。本院受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徐耀南申请执行陕西阿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经执行查证,被执行人陕西阿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52号煤研大厦1028室,在澄城县境内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本院已进行了公开曝光及悬赏,并未获取被执行人陕西阿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已于2013年8月20日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执行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徐耀南申请执行陕西阿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锋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春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