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七民初字第1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魏岱林与王成功、杨育红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岱林,王成功,杨育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七民初字第11160号原告魏岱林,男,汉族,1961年,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王成功,男,汉族,1970年,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杨育红,女,汉族,1971年,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岱林诉被告王成功、被告杨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贷林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魏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审判员  张添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俊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