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宪军与郭宏甲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宪军,郭宏甲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张宪军。被告郭宏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宪军与被告郭宏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宪军于2013年8月20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宪军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张宪军负担,退付原告张宪军62.50元。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