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谭宇浩与徐永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宇浩,徐永丰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民初字第45号原告:谭宇浩。委托代理人:章献彪。委托代理人:方小飞。被告:徐永丰。委托代理人:吴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宇浩诉被告徐永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宇浩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宇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谭宇浩负担。审 判 长 姜勇军代理审判员 郑苏程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鲍汇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