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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168号原告付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付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淑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