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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096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大鹏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退150元,150元由原告高大鹏负担。审判员  王佑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