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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孙志花与青岛涌森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孙志花。被执行人青岛涌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信西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涌泽,该单位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志花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涌森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即劳人仲案字(2013)第3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笙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三��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修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