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一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傅悦东与伍常锋债权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悦东,伍常锋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093号原告:傅悦东,男,197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委托代理人:严长金,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志敏,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常锋,男,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悦东诉被告伍常锋债权债务纠纷一案中,傅悦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3元,由傅悦东负担。审判员 陈旭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