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09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北省投资公司与被执行人长阳汇丰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1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937-1号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支付货款利息70289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33885.80元(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4月22日止,以70289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7471.35元(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3年8月20日止,以70289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算),承担���案案件受理费、邮寄费、保全费共计10103元、执行费1273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银行存997097.15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收入997097.15元;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价值997097.1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蕾审判员 彭 夙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驰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