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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法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桂荣与张瑞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荣,张瑞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法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荣。被执行人张���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广法执字第35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8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该案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700元,且申请人已领取了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广法执字第350号执行裁定书中申请人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星华代审判员 张颖萌审 判 员 张 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芦亚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