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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费某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春杰,董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705号原告:费春杰,女,1979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桦树村四组。被告:董环,男,1979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春杰诉被告董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春杰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春杰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春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安巍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