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费某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春杰,董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705号原告:费春杰,女,1979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桦树村四组。被告:董环,男,1979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春杰诉被告董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春杰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春杰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春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安巍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