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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商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张兴红与蒙阴天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石天龙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红,蒙阴天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石天龙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蒙商初字第545号原告张兴红,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蒙阴天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天龙,经理。被告石天龙,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蒙阴天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理。原告张兴红与被告蒙阴天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石天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加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兴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4月25日,被告石天龙以给原告办理出国劳务为名,向原告收取出国押金10000元,以被告蒙阴天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具出国押金收据一份,被告收取押金后一直未给原告办理相关出国手续。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3000元,剩余7000元一直未还。为此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此款。被告蒙阴天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石天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5日被告收取原告出国押金10000元,并给原告开具收款收据一份。但被告始终未给原告办理出国打工手续,该款经原告索要,被告支付给原告3000元,至今尚欠原告出国押金7000元。为此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所交费用7000元。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被告收取了原告劳务中介费用后未按约定给原告办理外出劳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蒙阴天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石天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劳务费用7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加 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慧群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