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海法民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与冯志红、张少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冯志红;张少珠;王友冰;王得武;刘爱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海法民二初字第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负责人:叶力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秋盛,该行综合管理部副经理。被告冯志红,男,汉族,1981年8月2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张少珠,女,汉族,1986年8月10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系冯志红配偶。被告王友冰,男,汉族,1976年12月6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王得武,男,汉族,1981年6月4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刘爱平,女,汉族,1984年4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系王得武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诉被告冯志红、张少珠、王友冰、王得武、刘爱平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20.92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春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武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