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苑宝童、苑守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苑守青,苑宝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苑守青,女,1966年4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张星镇北于家庄子村XXX号。被执行人苑宝童,男,1979年1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张星镇丰家村X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苑宝童、苑守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招执字第4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祥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