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王祖富与张清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祖富,张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312号申请执行人王祖富,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张清平,男,汉族,住莱西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4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传唤,申请执行人称本案只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6460元就可以了,对其他的执行请求全部放弃。现申请执行人要求的案款数额已经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胶民初字第40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永全审判员 盛 磊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