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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0908-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易成与被执行人曾宪钢、曾昭元、凌锦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成,李庆林,曾宪钢,曾昭元,凌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908-00909号申请执行人:易成。申请执行人:李庆林。被执行人:曾宪钢。被执行人:曾昭元。被执行人:凌锦霞。关于申请执行人易成、李庆林与被执行人曾宪钢、曾昭元、凌锦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两案,本院(2013)鄂武区民商初字第00088号、000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曾宪钢欠原告易成人民币130000元,此款201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执行人曾宪钢欠原告李庆林人民币100000元,此款201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三、被执行人曾昭元、凌锦霞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曾宪钢、曾昭元、凌锦霞一直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易成、李庆林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曾宪钢、曾昭元、凌锦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3250元。但被执行人曾宪钢、曾昭元、凌锦霞一直未能履行。本案在诉讼阶段,申请人易成、李庆林提出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将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刘冶(公民身份号码430303196906072012)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33号E11栋1单元702号(建筑面积102.85平方米,产权证号:武房权证省直字第2006605**号)、案外人李厚华(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5105170424)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310#2单元302室(建筑面积74.17平方米,产权证号:武房权证省直字第2002496**号)房屋予以查封。并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曾宪钢名下坐落于武汉市畔岛花园(顺驰。泊林)207栋3单元1层3-101号(建筑面积157.59平方米,合同备案号:市0526494)、被执行人曾昭元名下坐落于武昌区杨园街电力新村39栋2单元5楼2号(建筑面积76.8平方米,产权证号:昌9913614)号房屋。现申请执行人易成、李庆林与被执行人曾宪钢、曾昭元、凌锦霞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易成、李庆林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将诉讼阶段查封的上述四处房产予以解除查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已经清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案外人刘冶(公民身份号码430303196906072012)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33号E11栋1单元702号(建筑面积102.85平方米,产权证号:武房权证省直字第××号)、案外人李厚华(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5105170424)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310#2单元302室(建筑面积74.17平方米,产权证号:武房权证省直字第××号)、被执行人曾宪钢名下坐落于武汉市畔岛花园(顺驰。泊林)207栋3单元1层3-101号(建筑面积157.59平方米,合同备案号:市0526494)、被执行人曾昭元名下坐落于武昌区杨园街电力新村39栋2单元5楼2号(建筑面积76.8平方米,产权证号:昌9913614)号的四处房屋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晖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