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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邢跃强与李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跃强,李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708号原告:邢跃强,男,1990年7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象园小区6号楼41号门市房。被告:李伟,女,1970年6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温远胡同4-2号武汉路社区4栋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跃强诉被告李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跃强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跃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跃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安巍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