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东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袁鹰与眉山市宏大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鹰,眉山市宏大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东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袁鹰。被执行人眉山市宏大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董事长。袁鹰依据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眉东劳人仲案字(2013)第3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眉山市宏大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合计1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协调,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合计12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自愿承担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眉东劳人仲案字(2013)第3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