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沾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山东迅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诉山东海韵生态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迅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韵生态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民初字第47号原告:山东迅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崔传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俊亮,山东迅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山东海韵生态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迅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诉山东海韵生态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迅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收取218元由原告山东迅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宏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路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