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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字第014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陈锐与被告闫贻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锐,闫贻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霍民一字第01485号原告:陈锐。被告:闫贻奎。原告陈锐与被告闫贻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昌浩、被告闫贻奎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锐诉称:被告闫贻奎欠其模板款64800元,并立有欠据,后被告还了5500元,尚欠59300元,经多次催要不还,现要求被告偿还货款59300元。被告闫贻奎诉称:欠原告模板款64800元属实,但后来除了还给他5500元之外,又通过债务转移的方式为他偿还别人债务5000元左右,要求从总欠款中扣除,同时要求分批付款或用模板抵付欠款。原告陈锐围绕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二、借据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模板款。被告闫贻奎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闫贻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通过庭审调查,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质证、辩论意见,结合原、被告的陈述,经评议确认如下事实:陈锐与闫贻奎系朋友关系。2012年11月22日,闫贻奎从陈锐处赊购了价值64800元的模板,闫贻奎并于当天出具了欠条。后闫贻奎还了陈锐5500元,下欠59300元经催要至今未还,现原告陈锐要求被告闫贻奎偿还货款59300元。案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被告闫贻奎欠原告陈锐模板款64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称除原告承认还的5500元货款外,又通过其它方式为原告偿还债务5000元左右,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闫贻奎偿还陈锐模板款59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2元,由被告闫贻奎负担,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陈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余       琴审判员 许涛人民陪审员汤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