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01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张占娥与延安金圣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延安市金圣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朱守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娥,延安金圣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金圣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朱守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236号原告张占娥,女,汉族,1969年9月14日出生。被告延安金圣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枣园路圣都国际A栋13楼。负责人左林忠,该公司经理。被告延安市金圣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枣园路圣都国际A栋13楼。负责人左林忠,该公司经理。被告朱守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娥诉被告延安金圣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延安市金圣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朱守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占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占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0元,原告张占娥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张占娥负担2560元。审判员 黑振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