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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塘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杭州宏超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杭州海强拉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宏超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海强拉丝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塘民初字第259号原告:杭州宏超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连绪。被告:杭州海强拉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宏超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海强拉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宏超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海强拉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宏超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宏超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杭州宏超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其炳人民陪审员  许兰珍人民陪审员  章 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