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鼎禹与方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鼎禹,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1032号申请人:张鼎禹。申请人:方军。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张鼎禹、方军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张鼎禹、方军欠薪纠纷,于2013年2月4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由方军一次性支付张鼎禹2012年6-7月工资共计贰万贰仟捌佰叁拾壹元叁角捌元(22831.38元);二、甲方张鼎禹收到欠薪后放弃追究乙方方军的一切责任权利;三、此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本院认为,申请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鼎禹、方军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玉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