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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开法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吴觉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觉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湛开法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觉震,曾用名:吴觉云,男,1994年11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湛江市人,住,学生。因本案于2013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湛开检刑诉[201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觉震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觉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5日早上7时左右,被告人吴觉震为了取得电脑主板来更换其家中已坏掉的电脑主板,从同村村民吴某1均家没有锁门的大院进到吴某1均楼房前,搬动放在大院内的木梯靠近二楼阳台而爬入屋内,偷了放在吴某1均儿子吴觉杰卧室电脑主机,在一楼找到吴某1均家大门钥匙将大门打开而搬走电脑。吴觉震在将盗得的电脑主机搬回家经过村中路巷时被同村吴某1宽妻子见到,害怕而将电脑主机丢弃在草丛中。当天下午约14时,吴觉震在发现其丢弃的电脑已经被吴某1宽妻子捡回家,就从吴某1宽家窗户爬进,将该电脑主机偷回家中,后在得知其盗窃电脑一事已被人怀疑后,吴觉震便在当天下午将该盗窃的并已拆掉主板的电脑主机放回吴某1均家。次日,吴觉震再次将之前拆下的电脑主板偷偷从吴某1均家中窗户处丢入室内。经鉴定,被盗电脑主机价值为840元人民币。吴觉震父亲吴某1尚找到吴觉震偷了吴某1均电脑主机后,暗自从吴某1均家院子里拿了该电脑主机到维修店修好后再放回原处。以上事实,被告人吴觉震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1均的陈述以及证人吴某2、吴某3、梁某的证言证实。另有扣押物品与发还物品清单、物价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以及被告人的户口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时出示、宣读并质证,均予以核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及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觉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值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觉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觉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配合侦查机关追回赃物,认罪态度较好,又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吴觉震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理由充分,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觉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13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范丽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符家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