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童寿溪与孙文忠、阜阳市鑫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童寿溪;孙文忠;阜阳市鑫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629号原告:童寿溪。委托代理人:周学军。被告:孙文忠。被告:阜阳市鑫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赵庆国。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邰银坤。原告童寿溪与被告孙文忠、阜阳市鑫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3年8月12日向童寿溪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但童寿溪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廖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