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施正河与周守华、李成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正河,周守华,李成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施正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若男。被告周守华。被告李成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诉讼代表人曾继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崇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正河与被告周守华、李成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正河因伤情恶化、需要继续治疗为由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金碎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正河撤回对被告周守华、李成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施正河负担。审判员 戴大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冰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