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长春市兴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兴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99号原告长春市兴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路1号。法定代表人何志,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圣旺。被告许红,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兴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兴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兴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 霜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人民陪审员 李美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岳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