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善利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民,赵善利,韩纪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王瑞民,男,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赵善利,男,1967年4月18日生,汉族,莒县。被执行人韩纪慧,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民初字第28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善利有轿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善利所有的蒙迪鸥轿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守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