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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善利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民,赵善利,韩纪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王瑞民,男,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赵善利,男,1967年4月18日生,汉族,莒县。被执行人韩纪慧,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民初字第28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善利有轿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善利所有的蒙迪鸥轿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守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