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开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开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储某。委托代理人申春兰。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储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储某负担。审判员 史友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秋洁附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