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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商终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柴秀明与王日敖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日敖,柴秀明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日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柴秀明。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日敖与被上诉人柴秀明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日敖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日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慧芳代理审判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余慧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