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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终字第09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眭君培与滕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永军,眭君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终字第0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滕永军,男,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眭君培,女,1937年8月1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代理人丁贡祥,句容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滕永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3)句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滕永军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滕永军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滕永军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滕永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眭咏梅代理审判员  符合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文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