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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民一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蒋向宏与明光市慧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向宏,明光市慧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一初字第1959号原告:蒋向宏,男,1965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告:明光市慧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长淮,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向宏诉被告明光市慧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向宏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向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向宏负担。审判员  张继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