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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贾士华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刘丽,鲍德花,贾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刚,行长被执行人刘丽,女,1967年6月20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鲍德花,女,1963年12月4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贾士华,男,1958年2月13日生,汉族,郯城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申请执行刘丽、鲍德花、贾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2)郯商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已经于2013年1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士华在郯城县农村信用联合社胜利信用社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士华在郯城县农村信用联合社胜利信用社存款12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英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