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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0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250号申请人王某某,男,同1969年1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某某诉被执行人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2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王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太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