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高恩荣与浙江钜豪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恩荣,浙江钜豪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868号原告高恩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志锋。被告浙江钜豪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恩荣诉被告浙江钜豪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恩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合计人民币56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