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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田茂英与王金章、王祯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茂英,王金章,王祯福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0896号原告田茂英,女,1950年9月30日出生,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吕兴文,重庆市彭水县龙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金章,男,1951年4月20日出生,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袁伟,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祯福,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苗族,农民。原告田茂英诉被告王金章、王祯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田茂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茂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茂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茂英预交40元)由原告田茂英负担40元。审判员  谢再守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