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民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韩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路某,农民。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郝社民独任审判,书记员杨俊峰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社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