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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开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叶荣增与孙亦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荣增,孙亦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民初字第42-1号原告:叶荣增。被告:孙亦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荣增与被告孙亦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荣增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孙亦鹏所有的鲁M×××××号车辆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叶荣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亦鹏所有的鲁M×××××号江淮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叶荣增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叶荣增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伟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