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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海民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孙家道、李学花等与孙家部、韩建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家道,李学花,孙玮,孙芳,秦文文,孙家部,韩建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海民初字第0022号原告孙家道,居民。原告李学花,居民。原告孙玮,居民。原告孙芳,居民。原告秦文文,居民。被告孙家部,居民。被告韩建秀,居民。原告孙家道、李学花、孙玮、孙芳、秦文文与被告孙家部、韩建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家道、李学花、孙玮、孙芳、秦文文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家部、韩建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家道、李学花、孙玮、孙芳、秦文文撤回对被告孙家部、韩建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家道、李学花、孙玮、孙芳、秦文文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立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