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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原告许兵逢与被告沙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兵逢,沙利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1072号原告许兵逢,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被告沙利君,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兵逢与被告沙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兵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许兵逢负担。审判员 王 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若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