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调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宋先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先进,王玉兰,吕存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宋先进。被申请执行人:王玉兰,原青岛科林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被申请执行人:吕存巨,原青岛科林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先进与被申请执行人王玉兰、吕存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标的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即民初字第3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李尚爱审判员 柳永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志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