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即调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宋先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先进,王玉兰,吕存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宋先进。被申请执行人:王玉兰,原青岛科林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被申请执行人:吕存巨,原青岛科林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先进与被申请执行人王玉兰、吕存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标的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即民初字第3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李尚爱审判员  柳永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志喜 来源:百度“”